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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政策解读

  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 

  主要涉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等11个文件。 

  经过梳理,我厅转发相关文件5个,分别为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合〔2015〕4号)、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合〔2017〕12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合〔2017〕23号)、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办〔2019〕29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我厅制定文件3个,为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办〔2021〕2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办〔2021〕5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开展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冀财资合〔2022〕5号)。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上述8个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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