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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期,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修订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与国家资金政策相衔接,我们对现行的《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办法明确省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数据审核和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监督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文物局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及时做好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分配下达,指导省文物局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分别明确了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的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以及负面清单。中央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省级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及标准化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与文物保护有关的其他项目。另外,还明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此外,中央资金补助范围还不包括应急抢险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主要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申报、项目预算评审、申报中央资金等方面的基本流程和具体要求。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库。项目申报库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填报,按文物保护单位级次分别由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进入项目储备库,财政下达预算后转入项目实施库。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预算实行分级评审,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结合文物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情况,于9月底前将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四章资金绩效与监督管理。主要对专项资金绩效以及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使用中央资金安排一般项目时,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我省一般项目补助总额的30%;数字化保护支出预算不超过我省一般项目补助总额的15%。同时对其他资金绩效及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附则。主要阐述了专项资金的解释机关及有效期。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大了资金适用范围。我省原办法只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新办法纳入了中央补助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一并进行了规范。 

  二是调整了资金补助范围。国家办法中的资金补助范围类别上没有变化(仍为5大类),但在具体补助事项上进行了调整。 

  三是调整了资金补助范围负面清单。国家办法中的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应急抢险、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等8项内容。考虑工作实际,省级资金未将应急抢险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支出纳入负面清单。 

  四是删除了财务验收条款。为避免重复验收,减轻项目实施单位负担,我省比照国家办法删除了财务验收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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