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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政府要求,编制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需要获得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财政厅网站(网址:)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河北省财政厅领取《公开指南》。 

  一、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分类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即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河北省财政厅申请获取财政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河北省财政厅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河北省财政厅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机关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机关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河北省财政厅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河北省财政厅网站(网址:)以及河北省财政厅主办的《河北财政》期刊(国际统一刊号:ISSN1671-7937)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1、主动公开范围。本机关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 

  2、主动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河北省财政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河北省财政厅自 2008年 5月 1日 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分管领导:翟广平二级巡视员;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泰华街48号;邮编:050052;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电话号码:0311-86772536、0311-86771273;电子邮箱:cztxxgk@hebmail.gov.cn。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泰华街48号;邮编:050052;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电话号码:0311-86772536、0311-86771273;电子邮箱:cztxxgk@hebmai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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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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