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持续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要求,决定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截至2023年12月15日,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
二、自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内容。重点包括:高龄注师(年龄超过70周岁)执业情况;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自查发现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查报告中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此次自查工作对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未按期报送自查报告的,将被确定为专项重点检查对象。
(三)报送时间。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0日之前,将纸质版或电子扫描版自查报告(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章;分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章)提交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泰华街48号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电子邮箱:1097195475@qq.com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处 86773352/86773357
附件: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名单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8日